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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立東勢高工實用技能學程(夜間上課)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壹、依據:實用技能學程課程綱要(99年)。

貳、目的:

一、為提供夜間上課之實用技能學程學生抵免學分用。

參、學科學分核計方式:

一、每週上課一節持續一學期(或十八週)以一學分計。

二、活動科目(綜合活動)視同通識課程,夜間上課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肆、夜間上課學分抵免原則:

一、職場經驗:

1.學生在學上課期間於職場工作,依其職場所習類科相關程度,每學期得採計1~2學分,3學年最高以12學分為限。

2.職場經驗為每學期工作18週(含)每週至少工作8小時(含)或職場經驗為每學期工作10週(含)每週至少工作16小時(含)或每學期工作200小時以上(含),皆可提出申請;學分之採計應於每學期上課後兩週內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與所習科別直接相關之工作,每學期以採計2學分;非直接相關之工作,每學期以採計1學分為原則,其學分採計由審定委員會評定之。

二、技能檢定證照:(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內政部核發)

1.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3學分;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6學分。

2.採計之學分,三學年最高以6學分為限。

3.技能檢定證照學分採計,應於取得證照後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二)。

伍、附則:

一、學分採計審定委員會組織由校長、進修學校校務主任、組長、專家代表、各班導師、各承辦科主任及相關人員等所組成。

二、前項之學分採計係用以補足應修得畢業學分之用,不得作為抵免修相關科目。

三、本校依實際需要,訂定實用技能學程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陸、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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