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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9條施行後,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4條適用補充規範

銓敘部 函
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00
承辦人:黃芳怡
電話:02-82366591
E-Mail:fangyi@mocs.gov.tw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部特四字第112554722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
技轉任條例)第9條施行後,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
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轉任辦法)第
4條適用補充規範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如下:
(一)二類轉任辦法第4條規定:「……(第2項)轉任人員曾任
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先按年核計
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積餘年資並得再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級;其年終考成結果
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之規定者,並得採計
取得同官等較高職等之任用資格。(第3項)轉任人員曾任
年資依前項規定換算至薦任第九職等後,其考試、學
歷、年資及年終考成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得採計提敘官等,積餘年資並得依
前項規定採計提敘簡任職等及俸級。……」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
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
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
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
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一、經高等考
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考試及格,並任合格
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年。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
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6
年。」
(三)專技轉任條例第9條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轉任人員,經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
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年,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
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
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
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二、為使專技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條件與一般公務
人員一致,以暢通渠等陞遷管道,111年12月30日施行之專
技轉任條例第9條,業明定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
職等職務之轉任人員,經專技高考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
及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所需任合格實授
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年限為3年。又為利交通事業人員及交
通行政人員之相互交流,現行參照專技轉任條例轉任之交
通事業人員,得依二類轉任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人員,
且依二類轉任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曾任年資換算後,如
其學歷、年資及年終考成比照合於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2
款規定(即須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6年)予以取得
簡任官等任用資格。鑑於專技轉任條例修正後,業於第9條
增訂專技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之任用資格,而參照專技
轉任條例轉任之交通事業人員,其身分屬性本為專技人
員,且為符二類轉任辦法係為利二類人員交流之意旨,渠
等參照專技轉任條例轉任之現職交通事業人員,依二類轉
任辦法轉任簡任官等職務時,曾任年資於換算至薦任第九
職等後,其考試、年資及年終考成結果,如參照合於專技
轉任條例第9條規定,得採計提敘官等,積餘年資並得採計
提敘簡任職等及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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