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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 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等法規之施行,本院相關函 釋停止適用如說明二

行政院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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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3979298#509
E-Mail:tsaicf@dgpa.gov.tw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培字第112302890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
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等法規之施行,本院相關函
釋停止適用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
障法)第23條規定,及本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服勤辦
法、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均
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有關服勤、加班補休等相關事項自
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案函釋停止適用情形如下:
(一)本院74年9月17日台七十四人政叁字第27925號函,及本
院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說明一所列法規未合
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有關加班補休及其他項補休期限,如加班或其他項補休
之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加班補休應依保障
法第23條、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其他項補休依本院112
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1123024309號函規定辦理;事實發
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補休期限仍依本院107年4月
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理,其補休期限為1
年,爰上開本院107年4月11日函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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