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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 一案,請查照轉知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
承辦人:莊曜君
電話:04-22289111分機17308
電子信箱:tax100674@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2031316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387210000A_1120313164_ATTACH1.pdf)

主旨: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
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
11256279311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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