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一 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7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教
育局)
承辦人:科員 陳瑜婷
電話:04-22289111分機55722
電子信箱:cyc22344102@tc.edu.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人字第11400439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387040000E_1140043974_ATTACH1.pdf、
387040000E_1140043974_ATTACH2.pdf)
主旨: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
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一
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5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48256號函辦
理。
二、檢附前項教育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教育部 函
地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辦人:洪偉傑
電話:(02)7736-5943
電子信箱:weij@mail.moe.gov.tw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1400482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陸委會114年4月22日函 (A09000000E_1140048256_senddoc2_Attach1.pdf)
主旨: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
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
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號令略以,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稱之「設有戶
籍」,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給之「定居證」以及辦
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分證」。次查銓敘部114
年5月2日部退四字第1145817851號函轉准陸委會同年4月22
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如附件)略以,兩岸條例第
26條之「設有戶籍」與上開同條例第9條之1規定應作相同
解釋;又陸委會就上開條文所為之函釋,均應溯自法規施
行時生效。
二、復依兩岸條例第26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0條第3項、第72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
及發放辦法第13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
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
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
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
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
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
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
三、基於公教處理一致,前項規定所稱「設有戶籍」,請依前
開陸委會函令辦理
詳見來函
地址:42007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教
育局)
承辦人:科員 陳瑜婷
電話:04-22289111分機55722
電子信箱:cyc22344102@tc.edu.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人字第11400439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387040000E_1140043974_ATTACH1.pdf、
387040000E_1140043974_ATTACH2.pdf)
主旨: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
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一
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5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48256號函辦
理。
二、檢附前項教育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教育部 函
地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辦人:洪偉傑
電話:(02)7736-5943
電子信箱:weij@mail.moe.gov.tw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1400482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陸委會114年4月22日函 (A09000000E_1140048256_senddoc2_Attach1.pdf)
主旨: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
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
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號令略以,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稱之「設有戶
籍」,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給之「定居證」以及辦
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分證」。次查銓敘部114
年5月2日部退四字第1145817851號函轉准陸委會同年4月22
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如附件)略以,兩岸條例第
26條之「設有戶籍」與上開同條例第9條之1規定應作相同
解釋;又陸委會就上開條文所為之函釋,均應溯自法規施
行時生效。
二、復依兩岸條例第26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0條第3項、第72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
及發放辦法第13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
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
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
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
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
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
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
三、基於公教處理一致,前項規定所稱「設有戶籍」,請依前
開陸委會函令辦理
詳見來函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