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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

教育部函
主旨: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
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查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
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
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
實際繳付日數計算。……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
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1項
第1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
日起10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
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
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
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
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二、復查本部80年1月28日台(80)人字第04991號函及81年2月
17日台(81)人字第08189號書函略以,師範校院結業生分
發實習係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其實習期滿
補實後,實習年資宜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依師範
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
教師年資,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
休。
三、茲以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
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
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
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
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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