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一、因公務事由赴港澳
二、因私人事由赴港澳:
(一)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學校。(規定時間內通知人事室或上傳差勤系統)
(二)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學校,由所屬機關學校通報陸委會。
**詳如附件(含轉機、過境之運輸工具)。
(一)適用對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人員、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https://ccs.cyc.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453
出發前:
1.國人赴【陸港澳】登錄系統及赴陸港澳易遭扣押行為態樣,登錄資料,並記得要掃描影印畫面或截圖作為請假附件。
https://www.mac.gov.tw/cp.aspx?n=16F6C9D66219D903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掃本.pdf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pdf
ATTACH1行政院 函11409.pdf
ATTACH2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pdf
ATTACH3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doc
ATTACH4 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doc
ATTACH3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odt
ATTACH4 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odt
懶人包-「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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