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詳如附件。
一、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 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兩岸條例第 9 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 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 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二)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三)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規赴港澳」,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 要點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之規定,赴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二)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
一、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 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兩岸條例第 9 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 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 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二)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三)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規赴港澳」,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 要點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之規定,赴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二)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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