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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承辦人:助理員 蔡惠如
電話:04-22289111#55714
電子信箱:tsaitsai12345678@taichung.
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授教人字第114035243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387040000E_1140352437_ATTACH1.pdf)
主旨:教育部書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
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
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
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書函辦
理,並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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