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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為維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身心健康,請各機關確實掌握同仁加班情形及後續加班補償措施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科員 許伯丞
電話:0422289111分機17304
電子信箱:cheng0901@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4035674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為維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身心健康,請各機關
確實掌握同仁加班情形及後續加班補償措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
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機關應給予加班費、
補休假;例外因機關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
之加班時數,應結算加班費;再例外因機關預算之限制亦
無法結算加班費時,始得以平時考核之獎勵,結算未休畢
之加班時數。
二、本府為瞭解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性,每年定期
檢討各機關工時較高原因,前以114年9月17日府授人考字
第1140279706號函(諒達)請各機關依本府114年1月至6月
工時分析檢討結果辦理相關作為在案。
三、請各機關持續宣導,加班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
實指派,並應避免有未經指派加班或先簽退下班後繼續執
行職務之情事;掌握屬員加班情形並關懷人員身心狀況,
以及透過工作調配,改善延長辦公情形;持續依規落實加
班補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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