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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與 國內出差旅費之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就實際情形 擇一請領,並補充說明住宿費及雜費之處理原則一案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科員 許伯丞
電話:0422289111分機17304
電子信箱:cheng0901@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403631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387210000A_1140363151_ATTACH1.pdf)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重申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與
國內出差旅費之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就實際情形
擇一請領,並補充說明住宿費及雜費之處理原則一案,請
查照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1月21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436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現行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尚無法區分並排除公務人員出差
以國旅卡刷卡墊付之交通及住宿等差旅費,為避免公務人
員因不熟悉規定而有重複請領情事,請各機關人事單位加
強宣導相關規定;公務人員於確認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
對於不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亦應主動刪減,再行辦理後
續補助費申請事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6
承辦人:林亭均
電話:02-2397-9298#556
E-Mail:lintc@dgpa.gov.tw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14002436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與國內出
差旅費之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就實際情形擇一請
領,並補充說明住宿費及雜費之處理原則一案,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查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國內出差旅費交通費之請領,本總
處前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意見,以103
年5月19日總處培字第1030032201號書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如有於因公奉派出差之前後1日休
假者,其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由當事人就實際情
形擇一請領,且為避免有重複請領交通費之情事,當事人
於提報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及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均應
本誠信原則審慎確認覈實請領(按:109年起放寬使用國旅
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嗣以105年2月26日總處培
字第1050033833號書函請各主管機關加強宣導,並於休假
補助費申請表備註增列「不得重複請領差旅費、辦公費、
業務費或其他公款」之警語。
二、因出差旅費除交通費外,尚包括住宿費及雜費,其支給之
處理原則,經本總處轉據主計總處114年11月17日主預字第
1140103667號書函意見如下:
(一)住宿費:交通費與住宿費皆屬因公出差實際發生之支
出,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簡稱報支要
點)規定,應於報支上限範圍內覈實報支,鑑於兩者費
用性質相同,爰住宿費宜比照前揭交通費處理原則,由
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就休假補助費及出差旅費擇一請
領。
(二)雜費:
1、依報支要點規定,雜費每日上限400元,各機關基於業
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該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
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
支),依其規定辦理。
2、查雜費係供出差人在外業務聯繫電話費、傳真、影
印、短程車資及購買車票手續費等雜支之用,項目金
額小、數量繁,基於成本效益原則,且為提升行政效
率,爰不論實支金額多寡,均採定額報支方式辦理,
並得在上開每日400元範圍內自行訂定報支規定(如半
日、出差距離10公里按半數支給)。
3、基於雜費屬定額報支,與交通費、住宿費報支方式不
同,爰倘經機關認定屬出差,可依報支要點規定支
領,應無與休假補助重複支給之問題。
三、另現行國旅卡檢核系統尚無法區分並排除公務人員出差以
國旅卡刷卡墊付之交通及住宿等差旅費,為避免公務人員
因不熟悉規定而有重複請領情事,請各機關人事單位加強
宣導相關規定;公務人員於確認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對
於不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亦應主動刪減,再行辦理後續
補助費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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