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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機關(構)加強宣導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申請赴陸相關規定,請查照。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科員 許伯丞
電話:0422289111分機17304
電子信箱:cheng0901@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403828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五 (387210000A_1140382824_ATTACH1.pdf、
387210000A_1140382824_ATTACH2.pdf)
主旨:請各機關(構)加強宣導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
上公務員申請赴陸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12月5日內授移字第1140933810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依大陸委員會114年9月30日陸法字第1140401146號函(本
府114年11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321743號函諒達)略
以,有關「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一
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
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
務人員赴陸採許可制,未經內政部許可不得赴陸,該部移
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於國境線上原則不得放行出關,
如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基於權益
保障且可事後確認,爰可同意於具結後通關赴陸,並定自
1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三、為配合前述措施,內政部刻正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臺
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修正事宜,明定簡任
(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未經審查許可者,經
移民署於國境線上發現後,不予許可其赴陸;惟當事人出
境時已退(離)職者,經具結後,同意其赴陸(如有相關
證明請提供佐證),後續由移民署函請當事人之原服務機
關查核確認。
四、依許可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機關(構)應就兩岸
條例第9條第3項赴陸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者,除通知移民
署外,並應通知當事人,人員異動時,亦同;考量115年元
旦及農曆春節連假將至,請各機關(構)加強宣導前述赴
陸須申請許可規定,並就下列人員(對象)及違規態樣再
予提醒並加強宣導,以避免因未申請赴陸許可,致無法出
境:
(一)人員(對象):
1、初任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
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
2、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
任)第11職等以上及警監3階以上之公務員,包含下列
人員:
(1)公立學校教師:依所兼任之行政職務認定。
(2)醫事人員:銓敘審定師(1)級俸點610以上。
(3)法官:俸點630以上。
(4)其他:請參照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
務員及教育人員職等認定說明。

(二)違規態樣:
1、疏未申請赴陸。
2、於中國大陸轉機(船),未經申請許可。
3、未申請赴陸許可,而由第三地赴陸。
4、經許可後,未申請變更行程,即提前赴陸。
5、其他(請參照違規赴陸裁罰案件原因分析)。
五、檢附「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教育
人員職等認定說明」及「違規赴陸裁罰案件原因分析」各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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