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銓敘部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使其符合公務員 服務法相關規定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
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科員 廖怡雯
電話:04-22289111#17204
電子信箱:ywl24@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力字第11501317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387210000A_1150131726_ATTACH1.pdf)
主旨:函轉銓敘部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使其符合公務員
服務法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5年4月21日部法一字第
1155947210號書函辦理,並檢附上開書函影本1份。
銓敘部 書函
地址:116204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聯絡人:顏湘芸
聯絡電話:02-82366467
傳真:02-82366497
電子信箱:pn0503@mocs.gov.tw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部法一字第115594721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使其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以
下簡稱服務法)相關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服務法第15條業明定公務員兼職行為之限制規定,其中
各項兼職行為應報經權責機關(構)同意、備查或免經備
查之適用(例外)情形,業經本部以民國112年7月7日部法一
字第11255919391號令及115年1月12日部法一字第
11458929632號書函分別補充規定及補充說明,並請各權責
機關(構)據以就公務員兼職情形及態樣覈實認定及辦理
(上開函釋已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解釋函令/
捌、服務/9兼職事項<二>公職及業務項下)。
二、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請各機關(構)在接獲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通知所屬人員於參加公教人
員保險期間,同時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
第6條所定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紀錄時,應儘速依規定查明
原因,並即時查核所屬人員是否從事兼職、其兼職是否踐
行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之行政程序、與其定期填
具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內容是否相
符,以及是否符合服務法第15條相關規定及前揭本部相關
解釋,倘經查重複加保係因不符法令規定之兼職情事所
致,請依服務法、公保法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妥為處理,
以有效杜絕不符法令之兼職情事。
三、請各機關務必對新進及現職同仁進行定期宣導,並告知違
反規定的效果。
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
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科員 廖怡雯
電話:04-22289111#17204
電子信箱:ywl24@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力字第11501317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387210000A_1150131726_ATTACH1.pdf)
主旨:函轉銓敘部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使其符合公務員
服務法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5年4月21日部法一字第
1155947210號書函辦理,並檢附上開書函影本1份。
銓敘部 書函
地址:116204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聯絡人:顏湘芸
聯絡電話:02-82366467
傳真:02-82366497
電子信箱:pn0503@mocs.gov.tw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部法一字第115594721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使其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以
下簡稱服務法)相關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服務法第15條業明定公務員兼職行為之限制規定,其中
各項兼職行為應報經權責機關(構)同意、備查或免經備
查之適用(例外)情形,業經本部以民國112年7月7日部法一
字第11255919391號令及115年1月12日部法一字第
11458929632號書函分別補充規定及補充說明,並請各權責
機關(構)據以就公務員兼職情形及態樣覈實認定及辦理
(上開函釋已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解釋函令/
捌、服務/9兼職事項<二>公職及業務項下)。
二、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請各機關(構)在接獲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通知所屬人員於參加公教人
員保險期間,同時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
第6條所定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紀錄時,應儘速依規定查明
原因,並即時查核所屬人員是否從事兼職、其兼職是否踐
行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之行政程序、與其定期填
具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內容是否相
符,以及是否符合服務法第15條相關規定及前揭本部相關
解釋,倘經查重複加保係因不符法令規定之兼職情事所
致,請依服務法、公保法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妥為處理,
以有效杜絕不符法令之兼職情事。
三、請各機關務必對新進及現職同仁進行定期宣導,並告知違
反規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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