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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要寫在前面的是:新制定憲法訴訟法已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在2022年1月4日就要施行[1]。然而,在這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現行釋憲程序仍然應該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

目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可以聲請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各級法院的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由於相關內容較為繁複,可參考:

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

司法院大法官(n.d.),《解釋憲法》。

所謂的「釋憲」就是「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所以大法官釋憲的效力可能是宣告該法令「合憲」或「違憲」。詳細的說,現行大法官解釋有7種可能[2]

該法令並無違憲,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例如:釋字第509號

定期修法。例如:釋字第748號

警告性裁判。例如:釋字第535號

立即失效。例如:釋字第340號

定期失效。例如:釋字第638號

以解釋代替立法。例如:釋字第748號

自始無效。例如:釋字第499號
 

 

相關網站: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