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 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應確實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 限2年內休畢,並就相關人事管理措施預為因應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科員 陳嘉鳳
電話:22289111分機17304
電子信箱:chiafeng99@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300309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387210000A_1130030945_ATTACH1.pdf)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
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應確實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
限2年內休畢,並就相關人事管理措施預為因應,請查
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月31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337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前函1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6
承辦人:潘季楓
電話:02-23979298#553
E-Mail:ggcuppcf@dgpa.gov.tw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133021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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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旨: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應確
實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並就相關人
事管理措施預為因應,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規定:
「(第1項)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
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
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
核之獎勵。……(第3項)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
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第4項)機
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
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但因機關
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
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第一項之獎勵。」復查各
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核給
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
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第2項)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
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二、依保障法規定,112年1月1日(含)後加班補休將自114年1
月1日陸續屆期,請各機關預為因應,並妥為規劃下列事
項:
(一)保障法第23條有關加班補償規定,係以給予加班費及補
休假為原則。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
償方式者,機關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有明顯累
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應視業務
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
(二)如有保障法第23條第4項規定,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
業務需要,致所屬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
畢,產生應計發加班費之情形,建議先行規劃編列相關
經費,以減少平時考核獎勵辦理結算之例外情形。
(三)各機關應定期自差勤系統檢視所屬公務人員加班補休運
用情形,並透過於差勤系統建置加班補休屆期預警功
能,及按月產製加班補休報表等方式,主動通知當事人
及其單位主管,以妥為及早規劃補休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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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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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
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應確實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
限2年內休畢,並就相關人事管理措施預為因應,請查
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月31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337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前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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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應確
實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並就相關人
事管理措施預為因應,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規定:
「(第1項)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
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
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
核之獎勵。……(第3項)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
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第4項)機
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
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但因機關
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
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第一項之獎勵。」復查各
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核給
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
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第2項)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
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二、依保障法規定,112年1月1日(含)後加班補休將自114年1
月1日陸續屆期,請各機關預為因應,並妥為規劃下列事
項:
(一)保障法第23條有關加班補償規定,係以給予加班費及補
休假為原則。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
償方式者,機關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有明顯累
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應視業務
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
(二)如有保障法第23條第4項規定,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
業務需要,致所屬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
畢,產生應計發加班費之情形,建議先行規劃編列相關
經費,以減少平時考核獎勵辦理結算之例外情形。
(三)各機關應定期自差勤系統檢視所屬公務人員加班補休運
用情形,並透過於差勤系統建置加班補休屆期預警功
能,及按月產製加班補休報表等方式,主動通知當事人
及其單位主管,以妥為及早規劃補休假事宜。